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事项的办理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6-09-21 来源:市公安局 作者:市公安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 |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事项的办理 |
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条 属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工程、高层公共建筑等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准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不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禁止建设工程重复备案、虚假备案。 |
申请条件 | 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经网上备案确定为抽查项目后。 |
申请材料 | a、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b、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c、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资质、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 d、消防设计文件; e、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红线定位图、立项批文或备案证; f、建设单位委托书、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g、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h、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i、由《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j、按照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 k、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所在建筑首次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消防法律文书复件和产权合法证明材料、承租合同; l、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 所有复印件需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后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
填写表格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
办理地点 | 钟祥市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消防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
联系电话 | 0724-4314198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流程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