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城乡统一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6-09-0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李红梅 责任编辑:张林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实现城乡统一,即分别为270元、340元。近日,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自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疾病、意外事故等,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2008年,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2012年,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
2013年底,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将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要求,关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各地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记者 李红梅)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