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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住证事项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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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9-07      来源:市公安局     作者:市公安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关于居住证事项的办理
设定依据《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向居住证公安派出所或社区公共服务站申领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领居住证,但本人要求申领居住证的除外:(一)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人员;(二)在居住地探亲、就医、旅游、出差的人员;(三)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人员;(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人员;(五)在民政部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办理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个人申办需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房主身份证明和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自购房者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用工(住宿)证明或用工劳务合同(仅限居住在用工单位的人员提供);(4)湖北省外的18-49岁育龄妇女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省内的填写《流动人口婚育主要信息通报表》。出租房屋业主(用工单位负责人)代办需提交以下材料:(1)用工单位介绍信、流动人口花名册(姓名、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联系方式等)或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与单位签订的用工劳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4)湖北省外的18-49岁育龄妇女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省内的填写《流动人口婚育主要信息通报表》。
办理地点各派出所办证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724-4226408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本人或代办人带上申办所需材料前往派出所或受理点申请,派出所先审核材料,通过后通知本人现场照相,上传本人申办信息,然后市公安局签发信息,上传省公安厅制证,最后由省公安厅将制好的证件下发市公安局,派出所将证件发给本人或代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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