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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证》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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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9-07      来源:市卫计局     作者:市卫计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关于《生育证》的办理
事项类别行政服务
设定依据鄂卫生计生通【2016】17号
申请条件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居民
办理材料夫妻双方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办理《生育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资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2.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1张; 3.《生育证申请表》1份。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有以下情况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料及复印件 1.子女中有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需提交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鉴定结论。 2.夫妻曾经生育过子女,但该子女死亡的,需提供该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 3.其他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生育证》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生育证代办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所需表格登录湖北省卫生计生门户网站(WWW.hbwsjs.gov.cn)下载
办理地点各乡镇卫生计生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724-4931970
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办理流程一、材料准备
    夫妻生育前应如实填写《生育证申请表》相关申请登记事项,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
    申请人可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机构或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服务窗口领取《生育证申请表》;也可登录湖北省卫生计生门户网站(www.hbwsjs.gov.cn)下载《生育证申请表》和《生育证代办委托书》。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提交办证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由村(居)计生专干将办证相关材料提交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机构受理。
    2.申请人可向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机构提交申请。
    3.申请人也可登录湖北省卫生计生门户网站,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行政服务事项提交申请,并及时查看网上初审意见。
    三、申请受理
    申请人提出办证申请时,应当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承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申请表填写内容完整,与所提供证件信息一致。资料齐全的,应出具《生育证申请受理告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出具《生育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四、资料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机构受理办证申请后,要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经核查符合办证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审核同意并盖章,并通过办证系统录入审核意见;经核查资料不齐全的,应出具《生育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将申报资料补充完整后,再次提交乡(镇)、街道卫生计生行政管理机构予以审核;经核查信息与申请信息不一致的,受理单位应通知申请人所在村(居)或协查乡(镇)、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通知申请人更正申请信息或修正全员数据库信息;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同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五、办证审批、发证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法定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由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盖章确认,自申请人提交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决定,打印《生育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行政审批专用章,发放给申请人,并做好发放登记工作。
    六、信息公开
    《生育证》办理后,申请人现居住地、户籍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公开办证信息,对群众举报的,由受理部门组织核查,并根据核实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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