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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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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11-30      来源:市文体新广局     作者:市文体新广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关于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的办理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十四条
申请条件1、有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有确定的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3、有确定的演出时间、演出场所、场次;
4、有确定的演出内容;
5、有与其演出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办理事项时需携带:
1、申请书:包括: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2、演出节目单及与其对应的视听资料;
3、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
6、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临时性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组台演出的申请,还应提供安全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所需表格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表.doc

演出活动承诺书.doc

营业性演出备案登记1.doc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文体新广局窗口,西环路19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724—6901686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流程图.jpg
证件样式

体育许可证.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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