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娱乐场所审批的办理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6-11-30 来源:市文体新广局 作者:市文体新广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 | 关于设立娱乐场所审批的办理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
申请条件 | 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其中歌舞娱乐场所的消费者数量国务院文化部规定根据其营业面积按不低于人均1.5㎡核定);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单位名称、地址、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 2、工商营业执照; 3、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没有《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6、消防部门审核意见书; 7、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8、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件。 |
所需表格 | |
办理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文体新广局窗口,西环路19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
联系电话 | 0724—6901686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流程 | |
证件样式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