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设立、变更、注销)事项的办理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6-09-10 来源:市工商局 作者:市工商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设立、变更、注销)事项的办理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 |
申请条件 | (1)有五名以上成员,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
申请材料 | 1、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4)营业执照;(5)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填写表格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申请书》 |
办理地点 | 各工商所办事窗口 |
联系电话 | 15827888830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流程 | 直接办理,法定期限:15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