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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三级、暂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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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9-11      来源:市房管局     作者:市房管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核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三级、暂定级)
事项类别非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物业服务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物业服务管理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1.企业申请书。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任职文件。3.资质申报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财务管理制度。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劳动合同、企业章程。5.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6.其中一人必须持有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证书。7.拟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面积不得少于10万平方米,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办理地点市房地产管理局三楼物业科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724-426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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