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三级、暂定级)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6-09-11 来源:市房管局 作者:市房管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 | 核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三级、暂定级) |
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物业服务管理办法》 |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物业服务管理办法》规定 |
申请材料 | 1.企业申请书。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任职文件。3.资质申报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财务管理制度。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劳动合同、企业章程。5.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6.其中一人必须持有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证书。7.拟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面积不得少于10万平方米,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
办理地点 | 市房地产管理局三楼物业科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
联系电话 | 0724-4263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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