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的办理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6-09-21 来源:市公安局 作者:市公安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 | 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的办理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六、八、九条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申请条件 |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
申请材料 | a、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b、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c、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d、消防安全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e、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f、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g、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h、其他资料。 对依法进行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a、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b、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明; c、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需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后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
填写表格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办理地点 | 钟祥市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消防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
联系电话 | 0724-4314198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流程 | |
证件样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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