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事项的办理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6-09-22 来源:市公安局 作者:市公安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 | 关于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事项的办理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部124号令 |
申请条件 | 已注册登记六年内免检的非营运小型客车、摩托车 |
申请材料 | 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身份证明、机动车 |
办理地点 | 车管所办证大厅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
联系电话 | 0724—4937605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流程 | 查验摩托车→检测获取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办证大厅导办台领取待办号(免检小车直接办理),按号到受理窗口办理业务→签注行驶证并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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