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6-09-25 来源:市民政局 作者: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设定依据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
申请条件 | 1、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床位数在10张以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材料 | 申请人完成养老机构建设具备开业条件,应当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1)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供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2)养老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登记表;(3)委托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受委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1)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不得重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须提供民间组织管理部门核发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审批表》;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章程范本提供章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企业申请有关要求提供章程或协议。 (3)提供养老机构出入院、护理、医疗康复、财务、安全管理等工作制度。 4、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3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应提供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必备附件。 5、相关部门的验收或证明材料。(1)养老机构房屋属新建的,须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工程竣工验收记录;(2)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或审查意见及工作人员健康证明;(3)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或审查意见,或者由养老机构所在社区提供的相关证明;(4)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消防备案凭证,或者由养老机构所在社区出具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证明。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及职业资格证明文件。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市民政局福慈科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724-4262668 |
办理流程 | 1、咨询与指导 2、申请与受理 3、审查和决定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