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6-09-25 来源:市民政局 作者: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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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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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二、《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施实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三、《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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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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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规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对象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于以下4种情况,救助站可以不予救助:第一,求助人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的。包括有亲友投靠但无正当理由却拒绝投靠、随身财物足以应付本人基本生活开支等;第二,求助人虚构流浪、乞讨事实,骗取救助的。包括求助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本人陈述自相矛盾等;第三,求助人享受申请救助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的;第四,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将不予救助。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将终止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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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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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求助人员,应如实提供本人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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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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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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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寿路13号,救助站大厅 |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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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服务,随时接待,登记求助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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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4225002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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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求助人员到站申请救助或由群众引导护送进站求助。 2、接受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询问及甄别。 3、如实提供本人基本情况。 4、属于救助对象的填写《钟祥市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登记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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