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登记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6-09-25 来源:市民政局 作者: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 | 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登记 |
设定依据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申请条件 |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简称公募性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简称非公募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帐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材料 | (一)非公募基金会名称预核准时需提交的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附件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性质及宗旨,类型,住所,成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原始基金数额及基金来源,举办者简介,拟任负责人简介;单位举办的要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提交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个人举办的要举办个人签字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章程草案(根据湖北省社会组织网上下载《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3、理事、监事名单(附件二)。 4、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附件三)。 (二)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 除名称预先核准时需提交的材料以外,还需提交: 1、《非公募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附件四)。 2、《非公募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件五)。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4、住所使用权证明。填写《非公募基金会服务场所用房证明》(附件六)。租赁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自有产权的需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用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借用证明并附借方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5、秘书长专职承诺书。 6、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7、无偿捐资证明。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钟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地址:钟祥市石城东路39号民政局办公大楼4楼4013室) |
办理时限 |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联系电话 | 0724-4933257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咨询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相关政策。 2、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出具《非公募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申请人到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办理前置审查手续,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正式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4、申请人凭《非公募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开设验资帐户,将原始基金打入帐户,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成立登记材料。 6、登记管理机关对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登记有关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7、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非公募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8、非公募基金会领取《非公募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30日内,召开成立大会,选举负责人,通过章程。 9、登记管理机关对准予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予以公告。 10、办理有关证照事宜:非公募基金会凭《非公募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办理印章刻制;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银行申请将验资帐户转为基本账户,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购买相关票据。 11、备案:非公募基金会将会议纪要、非公募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附件十)、办事机构备案表(附件十一)、机构印章备案表(附件十二)、帐户备案表(附件十三)、章程核准表(附件十四)、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