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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钟祥市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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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1-03      来源:钟祥市房管局     作者:钟祥市房管局     

2016年钟祥市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钟祥市非农业常住户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2、申请家庭无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钟祥市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以下(2016年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22.68平方米以内);

3、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钟祥市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年收入80%以下(2016年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1721.4元以内);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1、拥有私人汽车的;

2、拥有商铺、写字楼、仓库的;

3、经工商注册登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或虽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实际在从事经营活动,且入股股金或实际投资超过5万元的;

4、已获得了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5、纳入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

6、因房屋征收(拆迁)已安置住房,且安置房人均住房面积超过钟祥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标准的;

7、被征收(拆迁)的房屋人均住房面积超过钟祥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标准,已领取货币安置补偿的;

8、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所需提供的资料

1、《钟祥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2、户籍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核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达到法定婚龄,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未婚或离异单身的提供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丧偶单身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其户口所在社区出具情况证明。

4、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①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由其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分别出具工作及收入情况的证明。②有稳定工作的,需同时提供近1年的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或银行代发工资记录凭证;离退休的,需同时提供近1年的银行代发养老金记录凭证;享受城市低保的,需同时提供《钟祥市社会救助证(城市低保)》复印件及近1年的银行代发记录凭证。

5、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①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申请家庭现住房情况证明,包括住址、共同居住人员、产权、面积等情况。②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所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③有自有住房且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的,需同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无自有住房租赁房屋的,需同时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无自有住房借住房屋的,需同时提供借住证明。④城镇征收拆迁户需同时提供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6、申请家庭不是低保家庭的,由市房管部门向有关部门查询提取,其他与家庭收入相关的材料:①交警部门出具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中有关车辆登记的情况证明。②人社部门出具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中有关退休养老金发放数额、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及缴费基数的情况证明。③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中有关缴纳住房公积金及缴费基数的情况证明。④工商部门出具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中有关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或入股开办企业、登记注册资金数额或入股金额的情况证明。⑤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中有关缴税情况的证明。

7、特殊情形证明材料:①城镇征收拆迁户需提供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②烈属证明;③残疾证;④市级及以上劳模证明;⑤优抚对象证明。

8、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或到钟祥市房产政务网下载《钟祥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后按要求填写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公示。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自收到《钟祥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和相关申请资料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共同居住人口、收入状况、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签署审查意见;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复审。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收到社区居委会初审意见和相关申请资料起7日内,对申请家庭的共同居住人口、收入状况、住房状况、社区公示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由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签署复审意见;

(四)住房状况审核。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复审意见和相关申请资料起15日内,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家庭共同居住人口、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转交市民政局或其他部门核查家庭收入情况;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收入状况审核。申请家庭为城市低保家庭的,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核家庭收入状况。市民政局自收到市房地产管理局转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属于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申请家庭是否属于城市低收入或城市低保家庭进行审核。将其家庭收入评定类型、家庭总人口、享受低保(或其他救助)人数、享受低保(或其他救助)起止时间等情况书面反馈市房地产管理局。

申请家庭不是城市低保家庭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通过向有关部门提取相关证明材料方式审核家庭收入状况。市公安、工商、社保、税务、公积金等部门自收到市房地产管理局转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反馈市房地产管理局。

核查结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转交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进行汇总,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核准及公示。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自收到市房地产管理局转交的家庭收入核查结果5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准并予以公示,公示期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申请资料和核准意见一并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

(七)审批及发放核准通知。市房地产管理局自收到核准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登记为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对象,进入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库,并向社会公开;

(八)意向登记。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确定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配售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进入轮候库的申请家庭根据配售方案,在配售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到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进行意向登记。

(九)公开配售。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按照配售方案,组织公开摇号、抓阄或其他方式公开配售,并将公开配售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确定最终配售结果。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依据配售结果与申请家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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