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7-01-04 来源:钟祥市房管局 作者:钟祥市房管局
2016年钟祥市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钟祥市郢中城区非农业常住户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2、申请家庭无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钟祥市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以下(2016年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22.68平方米以内);
3、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钟祥市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年收入80%以下(2016年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721.4元以内);
4、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实行差别化租金。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毕业时间未满5年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生。
2、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房。
4、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钟祥市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年收入80%以下(2016年标准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721.4元以内);申请人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的,其个人年收入在钟祥市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年收入120%以下(2016年标准申请月收入在2582元以内)。父母或配偶等直系亲属属本市城区户籍的,不能以个人为单位申请。
5、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在钟祥市城区范围内无房;
3、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钟祥市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年收入80%以下(2016年标准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721.4元以内);申请人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的,其个人年收入在钟祥市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年收入120%以下(2016年标准申请月收入在2582元以内)。父母或配偶等直系亲属属本市户籍的,不能以个人为单位申请;
4、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拥有私人汽车的;
2、拥有商铺、写字楼、仓库的;
3、经工商注册登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或虽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实际在从事经营活动,且入股股金或实际投资超过5万元的;
4、已获得了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5、纳入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
6、因房屋征收(拆迁)已安置住房,且安置房人均住房面积超过钟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标准的;
7、被征收(拆迁)的房屋人均住房面积超过钟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标准,已领取货币安置补偿的;
8、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中等偏下收入(含低保)家庭申请材料:
1、《钟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户籍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核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达到法定婚龄,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未婚或离异单身的提供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丧偶单身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其户口所在社区出具情况证明。
4、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①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由其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分别出具工作及收入情况的证明。②有稳定工作的,需同时提供近1年的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或银行代发工资记录凭证;离退休的,需同时提供近1年的银行代发养老金记录凭证;享受城市低保的,需同时提供《钟祥市社会救助证(城市低保)》复印件及近1年的银行代发记录凭证。
5、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①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申请家庭现住房情况证明,包括住址、共同居住人员、产权、面积等情况。②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所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③有自有住房且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的,需同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无自有住房租赁房屋的,需同时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无自有住房借住房屋的,需同时提供借住证明。④城镇征收拆迁户需同时提供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6、申请家庭不是低保家庭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查询提取,其他与家庭收入相关的材料:①交警部门出具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中有关车辆登记的情况证明。②人社部门出具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中有关退休养老金发放数额、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及缴费基数的情况证明。③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中有关缴纳住房公积金及缴费基数的情况证明。④工商部门出具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中有关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或入股开办企业、登记注册资金数额或入股金额的情况证明。⑤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中有关缴税情况的证明。
7、特殊情形证明材料:①城镇征收拆迁户需提供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②烈属证明;③残疾证;④市级及以上劳模证明;⑤优抚对象证明。
8、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材料:
1、《钟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毕业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外来务工人员不需提供)
3、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核验原件);
4、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证明材料;
5、户籍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核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6、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达到法定婚龄,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未婚或离异单身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丧偶单身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其户口所在社区出具情况证明。
7、收入状况证明材料:①申请人个人近1年的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或银行代发工资记录凭证;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需同时提供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分别出具工作及收入情况的证明。有稳定工作的,需另外提供近1年的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或银行代发工资记录凭证;离退休的,需同时提供近1年的银行代发养老金记录凭证;享受低保的,需同时提供《低保证》复印件及近1年的银行代发记录凭证。
8、住房状况证明材料:①申请人实际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申请人现住房情况证明,包括住址、共同居住人员、产权、面积等情况。②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所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③有自有住房且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的,需同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无自有住房租赁房屋的,需同时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无自有住房借住房屋的,需同时提供借住证明。
9、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查询提取,其他与家庭收入相关的材料:①交警部门出具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中有关车辆登记的情况证明。②人社部门出具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中有关退休养老金发放数额、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及缴费基数的情况证明。③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中有关缴纳住房公积金及缴费基数的情况证明。④工商部门出具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中有关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或入股开办企业、登记注册资金数额或入股金额的情况证明。⑤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中有关缴税情况的证明。
10、用人单位的推荐担保函。
11、外地户籍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享受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12、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或到钟祥市房产政务网下载《钟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后按要求填写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公示。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或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自收到《钟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和相关申请资料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共同居住人口、收入状况、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或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签署审查意见;
(三)复审。中等偏下收入(含低保)家庭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收到社区居委会初审意见和相关申请资料起7日内,对申请家庭的共同居住人口、收入状况、住房状况、社区公示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由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签署复审意见。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人工作单位核查意见和相关申请资料起15日内,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申请方式、共同居住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核准公示,公示期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申请资料和核准意见一并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住房状况审核。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复审意见和相关申请资料起15日内,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家庭共同居住人口、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转交市民政局或其他部门核查家庭收入情况;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收入状况审核。申请家庭为城市低保家庭的,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核家庭收入状况。市民政局自收到市房地产管理局转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属于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申请家庭是否属于城市低收入或城市低保家庭进行审核。将其家庭收入评定类型、家庭总人口、享受低保(或其他救助)人数、享受低保(或其他救助)起止时间等情况书面反馈市房地产管理局。
申请家庭不是城市低保家庭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通过向有关部门提取相关证明材料方式审核家庭收入状况。市公安、工商、社保、税务、公积金等部门自收到市房地产管理局转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反馈市房地产管理局。
核查结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转交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进行汇总,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核准及公示。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自收到市房地产管理局转交的家庭收入核查结果5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准并予以公示,公示期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申请资料和核准意见一并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
(七)审批。市房地产管理局自收到核准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批,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并向社会公开。
(八)意向登记。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进入轮候库的申请家庭根据配租方案,在配租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到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进行意向登记。
(九)公开配租。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按照配租方案,组织公开摇号、抓阄或其他方式公开配租,并将公开配租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确定最终配租结果。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依据配租结果与申请家庭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