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事项的办理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6-11-16 来源:教育局 作者:教育局
事项名称 | 关于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事项的办理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16〕8号 第五条 方便随迁子女入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教育相关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研究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学校要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在学生实际到校报到后,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随迁子女的学籍转接和管理工作。 |
申请条件 | 年满6周岁,身体健康并具备基本的学习能力,父母至少一方在我市务工或经商一年以上,在学校片区内租赁房屋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适龄儿童、少年。 |
入学办法及流程 | 符合条件的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根据暂住区域,向居住地所在的有空余学位的片区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片区学校对申请报名学生的材料统一进行初审并登记,市教育局复审合格后,由片区学校予以接收。由于片区学校学位所限而未被录取的学生,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到招生学位有空余、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入学。 |
办理材料 | 1、户籍证明: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或其它证明其监护人身份的证件; 2、居住证: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由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或(其中一方须持证居住满1年,居住证时间和暂住证时间可以累计);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经商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务工劳动合同; 3、务工或经商证明:适龄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经商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务工劳动合同或个人社保费缴纳证明。 4、租房证明: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外地户籍申请就读我市初中的随迁子女,报名时还应出示小学毕业证书或经过学校盖章的学籍信息表。) |
填写表格 | 无 |
办理地点 | 居住地所在的有空余学位的片区学校 |
办理时间 | 8月29—31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联系电话 | 居住地所在的有空余学位的片区学校办公电话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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