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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集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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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1-03      来源:     作者:admin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省、荆门及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镇党委和全镇各级党组织要主动担负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责任,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领导,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定期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行基层党组织定期向镇党委、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一同落实。同时,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责任追究,以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效凝聚正能量,为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职责
       明确细化党委、党组织的集体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着力形成党委、党组织主动担责、主要负责人自觉尽责、班子成员有效分责、纪委认真督责的工作机制。
(一)镇党委要履行以下主体责任
       1、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健全完善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机制,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解决具体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当好廉政表率。镇领导班子成员要从自身做起,严于律已,廉洁从政,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管好自己、以身作则,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搞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养成在监督下用权的习惯。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切实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全镇广大党员干部做好表率。
       2、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经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改进民主推荐方式,把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与班子结构、工作需要、干部一贯表现、平时了解情况结合起来综合考虑。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
       3、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深入推进源头治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013-2017年工作规划》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
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部署,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思想防线、强化舆论引领、营建崇廉风尚。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主要负责人上廉政课活动。
       4、严肃党的纪律,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对群众举报信件,督促有关部门限期办结,做到件件有答复。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对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并加强信访监督、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及时听取办案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加大问责力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单位,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二)镇纪委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
       镇纪委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我镇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维护好党的纪律;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处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协助党委加强党内监督,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加强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村、社区党组织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并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三)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认真履行好“一岗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领导班子及成员要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管好自己、以身作则,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搞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养成在监督下用权的习惯。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按照分工和职责认真落实执行好各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实行集体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及时妥善处置和化解各类信访问题,要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身边多发易发、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着眼,坚持群众导向,着力化解由于干部徇私舞弊、作风不正、用权失当造成的集访、群访和累案积案。
       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分别向镇党委和纪委报告半年履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的情况。镇党委结合报告情况,适时听取有关负责人工作报告。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发案村、社区的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实施责任追究,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
三、强化工作措施
       紧紧围绕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着力强化组织领导、分析研判、责任分解、谈话提醒、监督联动、选任把关、倒查问责、风险管控等措施,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落实专题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
       (二)建立健全责任分解机制。每年年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任务逐项逐条靠实到责任主体,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问责有据。
       (三)建立健全压力传导机制。一是工作约谈制度。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1次本级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了解掌握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形成以一把手抓一把手为主线、上下贯通有序的责任链条。二是谈话提醒制度。党委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战线单位负责人每年至少谈心谈话1次,对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班子成员之间要结合民主生活会,开展热情真诚的谈心谈话,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相互关心、相互帮助。
       (四)建立健全履责报告机制。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各级党组织每年初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一年度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行第一责任的情况,各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向镇纪委报告1次履行监督责任情况。上级党委和纪委根据报告情况,有针对性地了解和质询有关问题。
       (五)建立健全联系群众机制。一是联系信访群众制度。根据需要定期研究信访工作,提出措施办法,推动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特别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班子成员定期接待上访群众,及时办理和转办、督办群众信访事项,主动下访了解重点信访案件情况,协调解决包案负责的信访疑难问题。二是联系群众制度。党委班子成员应自觉接受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
       (六)建立健全督导检查机制。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督查重点,纳入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之中,强化问题从实督导,聚焦重点对象从细督导,每季度有重点地对落实不力的下级党组织进行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提出批评并进行通报。
       (七)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一是述职述法述责述廉制度。党委每年至少召开1次述纪述廉述作风会议,听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进行民主测评。二是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党委每年对下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反馈考核意见。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
       (一)明确责任追究情形。各级党组织及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或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对重复发生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扰调查,对上级党委、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对下级党组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对落实民生政策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治理不力等方面的情形,从严追究责任。
       (二)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党组织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班子成员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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