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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办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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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2-21      来源:     作者:公证处     

项目名称

公证办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办理条件

1、证明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1)证明委托、声明、赠与;(2)证明遗产继承、遗嘱、财产分割; (3)证明合同、招标投标、拍卖等民事法律行为。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 (1)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2)证明文件的副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3)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4)证明出生、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身份、职称、学历、经历、未受刑事处分、民族、国籍、生存、死亡事实等。 3、对于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双方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4、保全证据。

申报材料

一、出生公证: 1、申请人及其父母的户口簿与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绿卡等,以下所述身份证件同此说明)(非中国国籍的无需提供户口簿,以下皆同)(如父母已故的,提供已故证明)。 2、二寸半身免冠白底照片四张。 3、村(居)、社区、街道单位开具的出生证明(加贴上述同底照片一张)。 4、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户内成员列表、户口底册、村、居委会计生办《计划生育信息卡》。 5、父母亲的结婚证。

二、结婚公证: 结婚公证根据婚姻经历分为结婚(初婚)公证及结婚(再婚)公证。(一)结婚(初婚)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与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绿卡等)。 2、近期同底结婚合照四张。 3、村(居)、社区、街道、单位开具的结婚证明(加贴同底结婚合照一张)。 4、结婚证。 5、结婚证工本费发票或办理结婚申请的档案(当地档案馆或民政局复印盖章)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二)结婚(再婚)需提供的材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与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绿卡等)。 2、近期同底结婚合照四张。 3、村(居)、社区、街道、单位开具的结婚证明(加贴同底结婚合照一张)。 4、结婚证。 5、结婚证工本费发票或办理结婚申请的档案(当地档案馆或民政局复印盖章)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 6、第一次婚姻的离婚证或离婚申请档案(档案馆或民政局复印盖章)或调解书、判决书。 7、有多次婚姻经历的,需分别提供各次婚姻经历的申请档案材料(档案馆或民政局复印盖章)或调解书、判决书。 8、丧偶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三、未再婚公证: 未再婚公证分为离婚(未再婚)公证及丧偶(未再婚)(一)离婚(未再婚):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2、离婚证及申请离婚档案或离婚调解书、判决书。 3、村(居)、社区、街道、单位开具的离婚后至今未再婚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后未再婚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二)丧偶(未再婚):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2、派出所出具的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3、村(居)、社区、街道、单位开具的丧偶后至今未再婚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的丧偶后未再婚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四、未婚公证: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2、村(居)、社区、街道、单位开具的未婚证明。 3、已达婚龄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五、无犯罪记录公证: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区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者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3、如已经离境出国的当事人,则还需提供护照。

六、承担寄养保证书公证: 1、寄养保证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被寄养人的护照。 3、经使领馆认证的寄养委托书。 4、承担寄养保证书。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人代表身份证(护照)、职务证明。 3、代理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护照)。 4、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档案。

八、委托书公证: 1、委托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法人委托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职务证明、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档案。 2、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3、委托事项证明材料。 4、委托书一式5份(法人委托书须盖法人单位公章)及委托书电子版。 5、户籍不在本区的则提供本区单位的在职证明或本区《暂住证》。

九、亲属关系公证: 1、申请人与关系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2、村(居)、社区、街道、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与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派出所根据档案记载出具的申请人与关系人的关系证明或能体现申请人关系人关系的派出所户口底册或能体现申请人关系人关系的单位人事档案。

十、声明书公证: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法人声明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职务证明、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档案。 2、声明事项证明材料。 3、声明书一式5份(法人委托书须盖法人单位公章)及声明书电子版。 4、户籍不在本区的则提供本区单位的在职证明或本区《暂住证》。

十一、死亡公证: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2、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户口注销单》或出具的死亡证明。 3、村(居)、社区、街道、单位出具的死者的死亡证明。 4、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因事故死亡的提供事故签定书。 5、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十二、国籍公证: 1、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 2、村(居)、社区、街道、单位出具的证明。

办事流程

收件审核——调查核实——审批办结受理时限

受理部门

钟祥市公证处

受理地址

钟祥市长寿路6号 钟祥市司法局一楼公证处办事大厅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

0724-426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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