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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出台干部“容错”政策和受处分干部管理办法 为干事创业者撑腰壮胆 让受轻处分干部轻装上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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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4-20      来源:     作者:荆门日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指示精神,近日荆门市出台了《荆门市党员干部容错减责免责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和《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管理使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最大限度保护和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细则》围绕服务荆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聚焦在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等重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建立容错甄别机制,界定了减责或免责的10种具体情形,涵盖落实党委决策部署、改革创新、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重大投融资活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突发应急事件等一系列容错事项。《细则》明确,适用容错的事项必须同时符合5个条件,即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市决策部署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按照有关规定或程序经过民主决策的;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效挽回影响的。

        《细则》规范容错程序,强化结果运用。对需要容错事项按照提出申请、调查核实、组织认定、报告备案、结果反馈5个环节进行办理。容错结果运用突出正向激励,对单位来说,可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干部任用党风廉政审查中不受影响;对党员干部而言,可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响。

         同时,为加强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使用,调动其参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我市同步出台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各级党组织应履行的6种教育管理职责,并指出未按规定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当处分期或影响期内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出现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等5种情形时,给予严肃批评教育,甚至从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办法》重点规定了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可以重新任职的5种情形和提拔重用的9种情形,在履行提出初步意见、深入了解情况、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集体讨论决定、任职信息公开等程序后,可以重新任职,促其在新岗位上展现新作为。

          短评

         护航敢为者 鼓励愿为者

         当前,荆门正处于爬坡过坎、换道超越的关键时期,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力度前所未有,抢抓发展机遇的气场日益升腾。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干部存在思想顾虑,害怕做事越多,犯错越多,亟待构建一整套支持、保护和激励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担当有为的制度机制。“容错”政策为他们踏实干事加上了一道“护身符”,让改革创新者甩开膀子,心无旁骛地投身到改革发展的洪流中。同时,如何加强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干部的教育管理使用,进一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也成为当前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办法》使受轻处分干部重新任职或提拔重用有章可循,为激发干部知耻后勇、担当有为探索出一条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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