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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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6-26 来源:钟祥市农业局 作者:钟祥市种子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友华
职权名称 |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子项名称 | 无 |
行使主体 | 钟祥市农业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职权依据 | 【法律】《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第十三条 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贮藏和检验技术人员;(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申请领取省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加工、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须5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须25万元以上;2、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3、有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4、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国家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
申请材料 | (1)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报告;(2)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3)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4)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5)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6)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7)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8)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9)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申请省级种子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报告;(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4)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5)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报告;2、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注册资本证明材料;4、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5、品种特性介绍、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6、设施设备及场所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 名称 | 无 |
职权运行 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 依据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市种子管理局负责核发。 二:相关依据 相关依据:《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承办机构 | 钟祥市种子管理局 |
咨询方式 | 0724—4227077 423418103@qq.com 钟祥市莫愁大道35号 |
监督投诉 方式 | 0724—4227077 423418103@qq.com 钟祥市莫愁大道35号 |